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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开展上海市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巾帼文明岗
作者:[宝山妇联] 阅读数: 日期:[2011/8/1]

 

宝妇(2011)9号

关于转发《关于开展上海市巾帼文明岗
创建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区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相关单位: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启动之年,也是中国共产党建党九十周年,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通知精神和市妇联争创年“争当优秀女性,争创美好家园,争创先进组织”活动宗旨,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决定以“建功十二五、巾帼创新业”为主题在全市各女性班组或集体中开展市级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现将活动通知转发如下:
    一、创建条件
    参与创建巾帼文明岗的女性班组或集体,必须在行业中具有先进性和示范性方能申报创建,具体创建条件详见附件1《上海市巾帼文明岗创建办法》第二章“创建要求与条件”。
    二、创建活动要点
    巾帼文明岗的创建工作要重点落实“九个一”:
    1.制定一个计划。创建单位要以本行业、本领域的“十二五”规划纲要为重点,结合创建班组的特点和需求,以及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的创建流程和步骤,制定一个创建计划,并按照计划要求有序地开展创建活动。
    2.召开一次动员会。创建活动要得到本单位、本系统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并召开一次专门的动员大会,使整个创建班组的成员认识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参与创建的要求和步骤。
    3.开展一次专题培训。创建班组或集体要在归口单位的带领下,开展一次专题培训。培训的内容主要为两点,一是学习领会本行业、本领域的“十二五”规划;二是听一次优秀女性个人或集体的先进事迹报告。
    4.开展一次主题活动。创建单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要求,组织创建单位以技能竞赛、演讲比赛等形式开展一次岗位练兵、节能减排、行业小发明、合理化建议等主题活动,激发创建班组的创新、创造、创业精神。
    5.开展一次领导点评和群众评议。创建班组要将创建过程及成果及时向领导汇报,并请领导及时评议创建工作,同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请服务对象评议创建工作和创建质量,并形成专门的创建评议。
    6.撰写一份自查报告。创建班组要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并主动接受服务对象的评议和建议,在创建活动结束的时候,结合创建实践活动撰写一份自查报告。
    7.开展一次检查交流活动。各区要按照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检查要求,组织创建班组开展对口检查交流活动,并对创建班组进行最终审核。(对口检查安排另行通知)
    8.开辟一块宣传阵地。要以各归口单位为主,开辟专门的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宣传阵地,以简报、墙报、专题展览等形式及时宣传本系统、本行业、本领域中的巾帼文明岗创建花絮及成果。
    9.做好一本台帐。创建单位要在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上海市巾帼文明岗创建手册》上记录好创建过程,做好台帐工作,督促创建班组及时开展自查工作,并接受创建主管单位的检查。
    三、创建流程
    上海市巾帼文明岗创建,按照自愿申报、择优创建的程序进行,创建过程需满半年以上,创建流程主要按下述流程进行:
    1.预申报。5月中旬,由创建班组或集体向各归口单位提出预申报。
    2.资格审查。5月底,由各归口单位对申报班组或集体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汇总名单递交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班组创建。6月~9月,各创建单位在各归口单位和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各类创建活动。
    4.对口检查评比。9月~10月,各区按照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组织本区内创建班组负责人与对口检查单位开展相关的检查交流活动,并将审核合格的班组或集体名单递交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5.确认公示。10月底,由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东方网女性频道、白领港湾网站等媒体对通过评审的创建班组或集体进行相关公示。公示结束,由各创建单位填写《上海市巾帼文明岗申报表》,并输入相关电子档案。
    6.命名及表彰。次年三八节期间,由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妇联对通过审核的班组和集体进行命名和表彰。
    四、创建要求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重在建设、贵在创新、高在塑形。各单位要以创建活动为抓手,研究本行业、本领域内女职工的新需求,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并卓有成效的创建活动,形成党委领导重视、女职工欢迎、行业内普受益的良好局面,培养新时代女职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励上海女职工奋发有为、开拓创新,积极促进上海“十二五”建设时期“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局面的形成。
    各创建单位要将创建过程中好的做法和经验以信息形式报送区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报市妇联网站、白领港湾网站等媒体进行宣传,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奖励办法
    详见《上海市巾帼文明岗创建办法》第四章“评选与奖励”。 
    六、联系方式
    宝山区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妇联。
    联系地址:上海市密山路5号B203室邮编:201900
    联系人:方继红 电话:56691011*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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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6月16日
 
主题词:上海市巾帼文明岗   创建活动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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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上海市巾帼文明岗创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持久地开展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上海市巾帼文明岗创建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是以提高职业女性素质为目标,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提高岗位效益为重点,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职业女性岗位建功、岗位成才活动。
第三条 上海市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国家、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局,结合行业系统、区域发展实际和工作岗位的特点,引领广大女性努力提高思想道德、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水平,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做贡献。
 
第二章 创建要求与条件
第四条 创建上海市巾帼文明岗的班组或集体女性须占该班组或集体总人数的50%以上,领导班子中至少有1名是女性,班组或集体的人数规模不少于3人(含3人)。
第五条 创建上海市巾帼文明岗的班组或集体必须是先进的团队,有完善的管理机制,能较好地完成岗位主要工作任务,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人才效益等方面成绩显著,在行业中具有示范引领作用,无违法违纪、责任事故等现象。
第六条 创建上海市巾帼文明岗班组或集体中的成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执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熟练掌握岗位技能,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出类拔萃,有良好的职业文明形象。
 
第三章 创建申报与管理
第七条 上海市巾帼文明岗的创建,由创建班组或集体提出申请,经区县、系统资格审核合格,推荐上报上海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备案工作。
第八条 班组或集体在创建上海市巾帼文明岗期间,要有明确的争创目标与计划,有切实的人力、物力等保障措施,有规范的创建档案,接受相关创建检查。创建时间原则上需要半年以上。
第九条 上海市巾帼文明岗的创建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牵头协调、全面负责上海市巾帼文明岗创建的管理、督查等工作;区县、系统巾帼建功领导小组或各级妇女组织负责做好日常具体指导工作。
 
第四章 评选与奖励
第十条 上海市巾帼文明岗实行定期评选表彰,一般每两年评选一次。原则上,申报上海市巾帼文明岗,应先获得下一级巾帼文明岗称号。在创建的基础上,上海市巾帼文明岗的评选采取自我申报、区县(系统)推荐、公众评议、逐级报批的办法。
第十一条 申报评选班组或集体,经上海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评审、公示后,由上海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予以命名表彰并授予“上海市巾帼文明岗”奖牌及胸牌。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或活动组织管理部门统一集中公示的办法,公示的时间一般为7天。
第十二条 被评为上海市巾帼文明岗的班组或集体,以精神鼓励为主,同时由所在区县、系统或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上海市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制度,凡获此荣誉称号的班组或集体要将奖牌放置于岗位现场醒目的位置,成员要自觉佩戴胸牌,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上海市巾帼文明岗实行动态管理。上海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在各区县、系统自查的基础上,对上海市巾帼文明岗进行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凡符合条件的予以继续挂牌;凡不符合第十五条标准的,将摘牌并取消上海市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各级巾帼文明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核实,由授牌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
1、因岗位轮换或流动,班组成员中女性不满50%、领导班子中没有女性领导的;
2、本岗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纪现象的;
3、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的;
4、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受群众检举,经查证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5、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检查及社会治安检查中不合格的;
6、若单位撤并,视为自动取消荣誉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立足创建,各区县、各系统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上海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妇女联合会妇女发展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上海市巾帼文明岗申报表
班组或集体名称
 
所在单位性质
 
所属系统
 
联系地址
 
   
 
班组或集体
总人数
 
女性
人数
 
女性比例
 
曾获荣誉
 
班组或集体
负责人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创建主要事迹(300字以内)
 
推荐单位党组织意见
 
         盖章
    
区县系统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意见
 
盖章
    
市巾帼建功活动
领导小组意见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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